(2015)玄执字第18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凤岚与被执行人叶能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岚,叶能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玄执字第1876号申请执行人陈凤岚,女,汉族,1963年10月15日生。被执行人叶能坚,男,汉族,1949年4月14日生。申请执行人陈凤岚与被执行人叶能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玄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叶能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凤岚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玄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 行 长 沈 烈执 行 员 姚志龙执 行 员 顾本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何稳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