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佳执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石淑婴与殷树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佳执字第00064号申请执行人石淑婴,女,汉族。被执行人殷树章,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佳民初字00146号民事调解书,经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殷树章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石淑婴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900元。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殷树章在你行的6217997900000969873账户上的存款后并继续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