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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显涛与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显涛,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4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显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行政服务中心12楼。法定代表人成应傲,局长。委托代理人冉世明,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冷雪峰,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上诉人王显涛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5)合法行初字第0005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上诉人王显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为被上诉人受理王显涛工伤认定案件的行政文书,该受理文书应当属于前述规定中的“案卷材料”。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王显涛的起诉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雪 莲代理审判员 李  宜代理审判员 马 金 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石光一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