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佳执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张艳峰与李庆军、李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佳执字第00189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峰,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庆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虎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艳峰与李庆军、李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佳民初字第004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9日起至实际前给付之日止,利息以2分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50元。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1、佳县法院作出的(2014)佳民初字第00479号、第00483号、第00484号民事调解书截止目前利息酌情计人民币25600元;2、被执行人李庆军、李虎军于2015年9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000元。以后每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张艳峰、崔补存人民币10000元至(2014)佳民初字第00479号、第00483号、第00484号案本金及利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且申请执行人张艳峰书面交来撤回执行申请书。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50元由被执行人李庆军、李虎军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佳民初字第004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审判员  高 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宁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