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中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滨州恒源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百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州恒源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百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中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滨州恒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长江一路506号。法定代表人李执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百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明水白云路123号。法定代表人孟宪平,经理。本院执行的滨州恒源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百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的(2013)鲁民一终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一终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荷滨审判员 韩继强审判员 曲新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