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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3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捷与金兆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捷,金兆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3856号原告:李捷。委托代理人:蔡宏伟、林军清,浙江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兆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捷与被告金兆寿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捷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依法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李捷负担。审判员  徐长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静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