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3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捷与金兆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捷,金兆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3856号原告:李捷。委托代理人:蔡宏伟、林军清,浙江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兆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捷与被告金兆寿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捷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依法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李捷负担。审判员 徐长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静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