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当执字第006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迟宗松与陈其龙、陈明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宗松,陈明荣,陈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执字第00627号申请执行人:迟宗松。被执行人:陈明荣。被执行人:陈其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二初字第0018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共欠申请执行人35929.5元,并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43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被执行��已部分履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二初字第001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同海审 判 员  李昭平代理审判员  郭振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庆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