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寻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正祥申请执行崔建开民间借贷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正祥,崔建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寻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朱正祥,男,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崔建开,男,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朱正祥申请执行崔建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寻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自行给付,现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寻执字第1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升审判员 谷自流审判员 丁路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国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