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全文与张乾明、刘有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文,张乾明,刘有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600号原告:张全文,乌鲁木齐铁路局乌鲁木齐工务段退休职工。被告:张乾明。被告:刘有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文与被告张乾明、刘有仁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全文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新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文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