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韩瑞华与赵红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安执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韩瑞华,女,汉族,生于1971年9月29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被执行人赵红浪,女,汉族,生于1969年4月27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安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人韩瑞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红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赵红浪与他人共有的位于XX街XX号X幢XX号房屋、位于XX路一段XX号XXX幢XX号房屋、位于XXX路X段XX号X幢XX号房屋应得部分进行了查封。现正对上述资产进行处置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昌学审判员 程 兵审判员 魏光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