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庆林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崇州市倪氏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庆阳庆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林民初字第555号原告崇州市倪氏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小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立成,庆阳市西峰区北街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庆阳庆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崇州市倪氏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庆阳庆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崇州市倪氏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崇州市倪氏纸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崇州市倪氏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634元,减半收取317元,由原告崇州市倪氏纸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泽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