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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执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玉平、车德明与车文增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897号申请人李玉平(被告车文增之母),住郓城县。申请人车德明(被告车文增之父),住郓城县。被执行人车文增,住郓城县。申请人李玉平、车德明与车文增赡养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郓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玉平、车德明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第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丙库审判员  刘晓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