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4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孙丽华诉赤峰市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七项目部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华,赤峰市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七项目部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4384号原告孙丽华,女,1959年8月16号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委托代理人金建国,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市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海峰,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华,该公司员工。被告赤峰市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七项目部,住赤峰市红山区。负责人王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丽华诉被告赤峰市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七项目部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孙丽���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孙丽华负担。审判员 高丽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