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8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朋与飞普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朋,飞普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896号原告王朋。委托代理人程皓(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飞普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特1号(同安公寓)1栋1单元14层2、3、4室。法定代表人秦金明,负责人。原告王朋与被告飞普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闫冬独任审判,本案立案后,经本院查询,被告飞普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已于2015年10月13日在工商登记机关注销了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本院认为,被告飞普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在原告王朋起诉前已被注销,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免于收取,邮寄费20元,由原告王朋自行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 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忠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