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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娜与王志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娜,王志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刘娜,住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王志贤,现住址不详。担保人王营,住长春市,系被执行人长女。申请执行人刘娜与被执行人王志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长汽开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长女王营作为担保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汽开执字第2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世平审 判 员  盛雅梅代理审判员  李 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原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