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0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王凤珍与莘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珍,莘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0524号原告王凤珍,女,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莘良,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王凤珍诉被告莘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公告送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凤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莘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凤珍诉称,被告与原告在2011年相识,原告因某些事情在2012年11月有求于被告帮忙并答应事成之后会支付相应的报酬。出于帮忙交情,2012年11月21日起,被告莘良分别以周转,还信用卡,出租车司机理由向原告借款共计12050元。分别是1、2012年11月21日1,500元;2、2012年11月29日500元;3、2012年12月2日550元;4、2012年12月3日2,600元;5、2012年12月19日5,650元;6、2012年12月27日1,250元。被告承诺在2013年1月3日前还清所有借款,但始终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50元及利息。被告莘良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与原告在2011年相识,原告因某些事情在2012年11月有求于被告帮忙并答应事成之后会支付相应的报酬。2012年1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张,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元用于周转并收到原告的1,500元。2012年1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张,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元还信用卡并收到原告的500元,12月底归还。2012年12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张,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50元用于还信用卡并收到原告的550元,12月底归还。2012年12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张,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600元用于还信用卡并收到原告的2,600元,期限一个月。原告提供了手机短信照片一张,内容为“一言为定,一月三号还给你,工行XXXXXXXXXXXXXXXXXXX莘良”。手机短信照片一张,内容为“本人莘良向王凤珍借款人民币5650元,用于交开车押金,1月3日归还。”另查明,2012年12月19日,原告向被告的银行卡内转账5000元,原告称现金又给了被告650元;同月27日,原告又向被告银行卡内转账1,000元,原告称现金又给了被告250元。以上事实,由借条及收条四张、牡丹卡流水记录一份、照片三张以及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真实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王凤珍提供的借条可知,被告共向原告出具四张借条、手机照片以及流水记录,可以证明原告主张借款属实,金额合计为12,050元。约定还款期间已过,未约定还款期限的,经原告催讨,被告也理应归还借款,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05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可从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开始计算,标准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莘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凤珍借款人民币12,050元,并支付原告以12,050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2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25元,由被告莘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恩健审 判 员 张恩健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陶娴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