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证字第000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安定路支行与张民琪、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证字第0007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安定路支行,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安定路华泰世纪城综合楼一层。负责人张莉萍,行长。被执行人张民琪,男,1965年2月1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四民巷**号内*单元**号。身份证号:6101121965********。被执行人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北上召。法定代表人程惠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安定路支行与张民琪、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咸阳市渭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咸渭证经字第4675号公证书及(2015)咸渭证执字第067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张民琪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本息及手续费累计49544元,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经查,被执行人张民琪借款抵押物为陕A8JT**号北京牌汽车(车辆型号BJ7150C3D1,发动机号JJ5865,车架号LNBSCCAJXER381886)一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证字第0007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