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枫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枫民初字第302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胡步光。、被告:陈某乙。被告:陈某丙。被告:陈某丁。被告:陈某戊。被告:陈某己。被告:陈某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甲在诉讼过程中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受理费162元,依法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尉子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骆未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