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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枫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枫民初字第302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胡步光。、被告:陈某乙。被告:陈某丙。被告:陈某丁。被告:陈某戊。被告:陈某己。被告:陈某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甲在诉讼过程中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受理费162元,依法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尉子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骆未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