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沽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北地源泡花碱厂与沽源县金盛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655号原告张北地源泡花碱厂。法定代表人任万钧,该厂厂长。被告沽源县金盛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万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北地源泡花碱厂诉被告沽源县金盛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后,因被告的办事机构及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采取公告送达,限期被告未到庭应诉。后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北地源泡花碱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1元按照规定减半收取250.5元,及公告费200元,以上共计450.5元由原告张北地源泡花碱厂负担。审判长 袁成海审判员 肖银萍审判员 张少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XX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