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刑执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巫晓林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刑执字第00592号罪犯巫晓林,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2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巫晓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3)渝高法刑终字第000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其刑罚予以核准。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死缓考验期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9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提出:罪犯巫晓林在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前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巫晓林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期间,罪犯巫晓林确无故意犯罪。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本院认为,罪犯巫晓林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巫晓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5年7月26日起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 凯代理审判员 谭继权代理审判员 蓝 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大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