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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执字第1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刘利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1034-2号移送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利军。关于执行刘利军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江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9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未果,现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钟 伟审判员 曾 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测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