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某某,张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861号原告东某某,男,195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韦林镇。委托代理人郭安民,陕西法苑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5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韦林镇。原告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晓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东某某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东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