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刑终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何坚波、蒋巨峰犯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坚波,蒋巨峰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刑终字第706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坚波,农民。2011年5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蒋巨峰,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坚波、蒋巨峰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绍诸刑初字第1185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何坚波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被告人蒋巨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原审被告人何坚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坚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何坚波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坚波撤回上诉。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刑初字第118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湘静代理审判员 谢檬杰代理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