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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执字第17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陈忠秀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忠秀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7252号罪犯陈忠秀,女,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八月十七日作出(2004)昭中刑一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忠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以(2004)云高刑终字第228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云高刑执字第5481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二○一二年三月一日、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二○一四年七月二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三年零十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于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六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陈忠秀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忠秀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忠秀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忠秀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26日起至2023年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