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执民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蒋森策与谢祥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森策,谢祥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三执民字第1776号申请执行人:蒋森策。被执行人:谢祥云。本院在执行蒋森策与谢祥云(2015)台三执民字第177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三浦商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祥云外出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对此,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三执民字第1776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随时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明湄审判员 卢兆军审判员 章以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锦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