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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张耀昌与刘保光、刘群、郏县北洋兰格镁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286号原告张耀昌,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保光,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群,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郏县北洋兰格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法定代表人李满堂,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耀昌诉被告刘保光、刘群、郏县北洋兰格镁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耀昌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卫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