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袁明新与王桂华、杨四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明新,王桂华,杨四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116号原告袁明新,男,汉族。诉讼代理人李敏,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桂华,女,汉族。被告杨四财,男,汉族。原告袁明新诉被告王桂华、杨四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李敏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桂华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4月17日向原告借款,并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4月17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借款利息为每月8000元;被告杨四财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中签名。原告于上述合同签订当日向被告支付借款,但被告只支付了至2014年9月17日的利息,其余本息至今未付。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王桂华、杨四财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17日开始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15年9月7日为7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被告王桂华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被告杨四财辩称:本案借款与被告杨四财向被告王桂华的借款30万元为同一笔借款,不能重复起诉。原告提供《抵押借款合同》、收据、转账凭证、他项权利证书,证明其主张,足以认定。被告杨四财提供《民事判决书》一份、抵押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王桂华提供其名下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xxx的房产(房产证号:C6××54)为本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14年4月24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证号为: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100041808号。被告杨四财于2014年4月17日向被告王桂华借款30万元,每月利息8500元。被告王桂华已于2015年向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15年10月21日经该院一审判决。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王桂华应当依约如期还款,原告对此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利息,借款合同约定的每月利息为8000元即月利率为2.66%,原告现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抵押,因原告未提出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处理。关于保证,被告杨四财自愿为本案借款提供担保,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担保的方式及保证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故本案借款未过保证期间。现债务人未按时清偿债务,原告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因《抵押借款合同》未约定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与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先就债务人王桂华提供的抵押担保实现债权。故被告杨四财对本案债务在被告王桂华提供的抵押物清偿不足部分负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杨四财辩称本案借款与其向王桂华的借款系同一笔借款,虽然这两笔借款发生于同一天,但这两笔借款的出借人不同,且原告确已提供了转账凭证证明其已支付借款,可以看出本案借款与被告向王桂华的借款不是同一笔借款,被告杨四财是本案借款的保证人而非借款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桂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明新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4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杨四财在被告王桂华提供的抵押物(位于佛山市禅城区xxx的房产)清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25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红青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燕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