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文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丁昌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昌举,文登市龙山路街道办事处柳林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文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丁昌举。被执行人文登市龙山路街道办事处柳林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君杰,村委主任。申请执行人丁昌举与被执行人文登市龙山路街道办事处柳林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2)文经商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33599元,并负担执行费40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2012)文经商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