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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5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宋建军与王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军,王林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5613号原告宋建军,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被告王林,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建军与被告王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建军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建军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宋建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 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欣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