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韩树奎与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树奎,赵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901号原告韩树奎,农民。被告赵斌,农民。原告韩树奎与被告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力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树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树奎诉称,2015年5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850元用于购买手机,偿还了部分款后,剩余1955元承诺10日内归还,但被告违背承诺,至今没有归还借款。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955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形式的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韩树奎在海兴县华府小区门口经营美发业务,被告赵斌在原告处打工,在2015年5月20日,被告赵斌向原告韩树奎借款4850元购买苹果手机一部,后被告赵斌不再在原告处打工,经结算被告赵斌还欠原告借款1955元,在原告的追要下,被告赵斌于2015年8月23日给原告出具欠条,内容由原告书写,载明,被告欠原告借款1955元,10日内偿还。被告赵斌在欠条上签字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给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已当庭出示,并经本院核查。本院认为,被告赵斌借原告人民币4850元购买手机,结算后欠原告1955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应当按照自己的承诺按期偿还原告剩余借款。被告赵斌违背承诺久拖不还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以上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韩树奎借款人民币195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赵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