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11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铜陵市联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刚、汪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180-2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联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法定代表人:陈权波,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刚,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汪志,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陵市联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刚、汪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陵市联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孙刚、汪志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4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志银行存款人民币贰佰贰拾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