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民初字第2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甄俊肖与被告段春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俊肖,段春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2327号原告甄俊肖。被告段春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负责人韩晓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甄俊肖与被告段春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甄俊肖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甄俊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俊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0元,由原告甄俊肖负担。审判员 赵敬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艳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