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执字第3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山东窖仙酒业有限公司与张保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窖仙酒业有限公司,张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字第342-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窖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城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德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宪利,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保明。本院立案执行的山东窖仙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保明(2013)德中民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案件情况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山东窖仙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保明(2013)德中民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宁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指定案号为(2015)德中执指字第165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金明审判员 张志秋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