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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一终字第0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甲、刘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1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女,199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利辛县胡集镇张庄村刘荒庄**户,身份证号码3416231995********。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某甲父亲)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女,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某甲母亲)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利,安徽李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张卜良。上诉人刘某甲、刘某乙、孙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一初字第00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乙及其与刘某甲、孙某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李利、被上诉人张某委托的代理人张卜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一初字第0060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程 斌审 判 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赵昱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