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执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汽支行与周新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汽支行,周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4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汽支行。负责人任文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新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汽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新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4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周新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周新华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汽支行借款本金283416.8元、利息25881.59元及2014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依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中的贷款利率上浮30%)。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算)。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969.5元、申请执行费4584元被执行人周新华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新华价值316851.89元的财产或存款(316851.89元不含2014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