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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商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公司与王金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公司,王金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商初字第976号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东首金融大厦12楼。负责人:宗全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庆民,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春。委托代理人:周吉宽,临朐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善文审判员  孟庆国审判员  刘 芳二一〇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金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