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中刑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马油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油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昌中刑执字第420号罪犯马油布,男,1982年6月8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新疆,现在昌吉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4日作出(2008)奇刑初字第014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马油布犯盗窃、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450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被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昌中刑执字第429号裁定书减刑壹年;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被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昌中刑执字第14号裁定书减刑拾个月;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被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昌中刑执字第183号裁定书减刑壹年。执行机关昌吉监狱于2015年11月4日以罪犯马油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油布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获得监狱季度表扬;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获得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油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油布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又二十六天(刑期自2008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檑代理审判员 帕提扎提代理审判员 赵 丽 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