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3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唐莲红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莲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3202号罪犯唐莲红。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系累犯。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二OO九���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09)杭萧刑初字第9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莲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4日交付执行。改造中因发现漏罪,被提回重审。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九月十日作出(2012)杭萧刑初字第12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莲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判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服刑期至二O二O年十一月七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5年10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唐莲红在刑罚执行���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5年9月底止,共获考核分111.7分。本次执行财产刑1300元。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唐莲红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唐莲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莲红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四个月,服刑期至二O一九年七月七日止。剥夺政治权��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