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阴执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与贺新治、程雪亚、唐军亚、唐规化、卫琳娜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阴执字第001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住所地华阴市。负责人纪明岐,行长。委托代理人陆洪漳,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贺新治,男,汉族。被执行人程雪亚,女,汉族。被执行人唐军亚,女,汉族。被执行人唐规化,男,汉族。被执行人卫琳娜,女,汉族。以上五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任勇锋,男,汉族。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华阴民初字第007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50658.29元,经本院执行回案款20000.00元,剩余案款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华阴市人民法院(2014)华阴民初字第007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勇代理审判员 刘江龙代理审判员 崔蕊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文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