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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29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榆林市和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榆林市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935-1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榆林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榆林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32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榆林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榆林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27635.2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600元、执行费7720元。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榆林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4340.17元,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29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