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禄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高会琼申请执行班自育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会琼,班自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禄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高会琼,女,汉族,住禄丰县。被执行人:班自育,男,住禄丰县。本院在执行高会琼申请执行班自育赡养纠纷一案中,依据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07)禄民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班自育应每月支付申请人生活费50元。申请人申请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高会琼于2015年5月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07)禄民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俊文审判员 :张润廷审判员 :李加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