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执字第009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惠耀民与惠永波、惠晓玉、惠勇勇、惠永卫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耀民,惠勇勇,惠晓玉,惠永卫,惠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987号申请执行人惠耀民,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惠勇勇,女,汉族,农民,系申请执行人惠耀民之大女。被执行人惠晓玉(又名惠晓女),女,汉族,农民,系申请执行人惠耀民之二女。被执行人惠永卫,女,汉族,居民,系申请执行人惠耀民之三女。被执行人惠永波,男,汉族,农民,系申请执行人惠耀民之子。上列当事人赡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10日作出的(2014)临渭民初字第025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惠晓玉、惠勇勇、惠永卫、惠永波未按生效判决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惠耀民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0元赡养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惠晓玉、惠勇勇、惠永卫、惠永波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惠耀民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临渭民初字第0252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申请执行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刘娟洁代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长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