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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商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聊城市荣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715号原告聊城市荣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长江路中段军王屯村。法定代表人夏建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佃春,男,汉族,聊城东昌东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年,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荣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聊城市荣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市荣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虞增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