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与被告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1075号原告崔某委托代理人郑冰珊,陕西太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党某原告崔某与被告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定于2015年11月17日上午9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崔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对被告党某的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苗远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 靳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