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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初字第48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广安市富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运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4819号原告广安市富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西溪路136号世博花园134-16号。法定代表人:邓丽君。被告唐运琼,女,生于1959年10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富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运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市富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安市富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安市富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黄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