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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常洪侦-与李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洪侦,李涛,付景军,李晋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1173号原告常洪侦,男,1971年11月13日生,回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委托代理人常唤松(又名常洪光),男,198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李涛,男,1979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付景军,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李晋成,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原告常洪侦诉被告李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进行案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洪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常青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尹雪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