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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执字第108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刚申请执行黄如友、李清芬、四川顺麒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107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黄如友,李清芬,四川顺麒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1087-4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男,汉族,1986年10月15日生。被执行人黄如友,男,汉族,1974年2月22日生。被执行人李清芬,女,汉族,1973年1月22日生。被执行人四川顺麒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代寺镇。组织机构代码:66538974-3。法定代表人:黄如友,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4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黄如友、李清芬、四川顺麒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借款23708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黄如友、李清芬、四川顺麒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清芬名下有丰田红杉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清芬所有的丰田红杉轿车一辆予以异地扣押,扣押于隆昌县人民法院,交由隆昌县人民法院保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游九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力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