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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黄奇与张楚、王海艳、袁群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551号申请执行人:黄奇,男,1967年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张楚,男,1973年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王海艳,女,1971年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袁群,女,1972年生,汉族,安徽省灵璧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灵璧县公证处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的(2012)皖灵公证字第101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皖灵公证字第1119号、112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奇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群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健执行员 徐 虎执行员 尤 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东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