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吴友强与石能亮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友强,石能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吴友强。被执行人:石能亮。本院在执行吴友强与石能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能亮下落不明��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商初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欣审 判 员  刘崇胜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永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