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与覃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覃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工业集中区县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绍锡,董事长。被执行人覃平,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14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1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覃平所有的存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橄榄支行622849095800191XXXX账户上的银行存款肆万肆仟零捌拾元(¥44080.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雪梅 微信公众号“”